信息公示

薪资核算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7-06 16:16 | 阅读次数 2172

1、制定目的

为完善薪资核算流程,明确相关人员职责,确保薪资核算准确、准时发放,衢州市医疗健康与社区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薪资核算过程中涉及到的各部门人员。

3、职责分工

3.1秘书长:事业部月度薪资汇总表的签字批准;

3.2综合部:制度制定、宣导、解释,综合部负责各部门薪资数据的汇总、薪酬核算;

3.3计划财务部:提供相关财务数据、稽查月度薪资表及相关附表,并发放月度工资;

3.4计划项目部:提交相关薪酬核算时需要用的绩效考核数据及员工签字的绩效考核表、调岗调薪单、奖金数据等;

3.5各部门:提交相关薪酬核算数据、审核所属人员的月度出勤、异动及其他相关绩效考核类的数据。

4、薪资核算管理

4.1基础数据收集

4.1.1数据类别及来源

4.1.2数据提交及审核进度控制要求


4.1.3数据提交和审核流程


4.1.4月度薪资核算数据是薪资核算是否准确的决定性因素,各数据提交主要及次要责任人在提交、审核相关数据时应秉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参照月度薪资核算流程和表单模板提交相关数据,确保数据提交及时、准确。

4.2薪资核算项目

4.2.1综合部在收到提交的基础数据后,参照经基金会审批后的薪酬类制度和标准,就下表所列各薪资项目进行核算;

4.2.2薪资核算项目明细表(薪资表,详见附件5.6)

类别

数据描述

计算/描述

相关文件/备注

项目

报酬标准

职能部门及项目执行部门

根据新进人员定薪及异动薪资标准确定

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其他补贴

计算公式栏所包含的各项目将根据岗位级别不同有所区分

有业绩指标的部门

根据业绩目标达成情况确定奖金标准

根据部门绩效与奖励办法及其他基金会发文涉及到薪资核算的规定确定

正式发文的各部门薪酬、绩效晋升激励方案和规定

应出勤天数

月度有效计薪天数

当月实际天数,减去当月双休日天数之和,为当月有效计薪天数。如某月实际天数为30天,共有8个双休日天数,则该月份的有效计薪天数(含法定节假日)为22天

转正、调动、晋升、降级、加薪人员

当月因工作需要,实际发生异动人员的薪资核算

按审批日期后的次月1日为准核算,例如,1月15日审批2月1日生效

各部门

月度钉钉考勤记录汇总

个人报酬标准总额÷应出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

《考勤管理制度》

各部门

根据绩效考核表核算

根据基金会的绩效考核表收集数据

各职位绩效薪酬管理规定(待定先根据已有的绩效考核表执行)

参加考核的部门

绩效数据及绩效考核表

 

 

奖金

基金会或各部门、提报的奖励事项,包含临时奖励、培训奖励

根据实际核算的相关证据的金额发放

根据基金会发文制度要求,有效的制度文件或者项目合同(第一次提交即可)

补发上月

上月工资出错人员,经综合部核查

根据签批金额发放

应扣部分

考勤扣款

各部门都按《考勤制度》扣罚处理

 

社保、公积金

扣除员工个人承担部分

 

 

其他扣款

基金会或各部门发文提报处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代扣项目

根据实际金额扣除

相应办法、基金会发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实发工资

应发部分、应扣部分、社保公积金扣款/个税

应发部分-应扣部分-社保公积金个人合计-个税

4.2.3薪资执行月薪制,即薪资采用按月核算的方式,应发薪资一律以元为单位,元以下的金额以四舍五入计算。

4.3薪资核算流程图(详见附件一)

4.4薪资审批流程


4.5薪资支付及申诉

4.5.1每月15日为薪资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提前或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发放;

4.5.2支付方式:基金会采取银行代发薪资的方式支付,凡基金会人员均需在入职时提交指定银行的银行卡信息,作为工资卡使用;

4.5.3工资查询由综合部处理;

4.5.4薪资申诉:人员在查询工资后,发现薪资核算、发放有误的,与综合部人事沟通。

4.6约束机制

未按时、准确提交的,参照以下标准处罚:罚款的执行由合规部签字下发。


4.6.1数据提报是否延期的认定

4.6.1.1电子版:以相关数据提交责任人将数据发送至综合部部长邮箱日期为准;

4.6.1.2手签版:考勤绩效部分必须每月4日前签字完成提交,调岗调薪单必须提前一个月的月末前签字完成提交,以发送快递单日期为准;

4.6.2漏报及资料不准处罚认定:以工资完成核算发放后,出现投、申诉情况,经查证为数据提交错误的,相关责任人按以上标准处罚;

4.6.3相关奖、罚责任由主要责任人及次要责任人(部门负责人)承担,未能提报责任人的,相关奖、罚责任由各部门负责人承担。

5、附则

5.1其他与本办法条款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5.2本办法修订和解释权属综合部所有。

5.3本规定于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