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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5-12-05 17:17 | 阅读次数 11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衢州市医疗健康与社区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制度建设,规范档案管理工作,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档案,是指基金会运营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书面资料、图片、音像、电子数据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基金会各部门均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档案管理

第四条 档案管理是基金会运营管理活动的基础工作。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接收、统计、整理、分类、保管、使用、借阅等。

第五条 基金会档案由基金会专门设立的各部门档案管理人员负责。

第六条 基金会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清点工作中形成的相关文件。需签名、盖章的文件,应检查签名、盖章是否正确,并按照文件名称、类型、数量等进行归档。

 基金会各部门需要使用档案时,应向档案管理人员申请,并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

 档案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应对档案保管及保密性负责。

 所有档案原则上应保持原卷册保存,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经档案管理人员提请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

 电子档案应以可靠的服务器/云存储/物理存储的电子介质保存,并作备份。

第十 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或离职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并与交接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三章 档案分类

第十 档案分类如下:

(一)人事档案:劳动合同、员工档案等。

(二)财务档案:捐赠收据、记账凭证(含附件)、会计报告及各种财务核销资料等。

(三)项目档案:项目会议通知、会议邀请函、会议支持函、药品发放合作协议、立项文件、采购合同等。

(四)捐赠档案:捐赠协议、支持协议等。

(五)行政档案:办公室相关文件及对外来往文件等资料。

(六)图片、音像档案:历史沿革、大事记及各类活动所形成的图片、音像等资料。

(七)电子档案:通过电子设备进行存储,与纸质档案相对应,相互关联的通用电子图像文件集合。

 

第四章 档案销毁

第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会档案保管期限分为协议规定、5年、10年、30年及永久(详见“附件: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十 涉及档案变更需要销毁旧文件的,由经办人员提交上级领导、秘书长,以及分管该业务的理事长或副理事长逐级签批后方可销毁。旧文件仅需标记“暂存”无需销毁的,适用本制度规定的档案保管期限。

第十 项目终止或结束,档案保管期限届满需要销毁档案或因档案变更需要销毁旧文件的,由经办人员提交上级领导、秘书长,以及分管该业务的理事长或副理事长逐级签批后,上述档案或文件方可销毁。

第十 档案销毁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经办人员与档案管理人员核对无误后,应共同在档案销毁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同时,档案管理人员应保留档案或文件销毁过程中的所有记录、清单、照片、文件等资料。

十七 本制度于第一届第15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于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档案保管期限表